浙江舟山,两男子35年前劫杀6名船员抛尸,现如今被抓获归案
“大快人心,逃了35年,终于抓住了!浙江舟山,1987年3月18日,6名男子乘坐一艘长约10米、宽2.5米的船舶,携带大量现金,准备外出进货时,被两名男子杀害,并被抢走随身携带的大量现金。两名男子作案后,将6名被害人的尸体抛到海里,迅速逃离现场。
两天后,即当年的3月20日,警方接到报警后,遂以特大抢劫杀人立案侦查。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努力,今年案件终于取得了重大进展。
随后公安机关于今年9月7日凌晨分别于丽水市、宁波市,将犯罪嫌疑人蒋某、薛某抓获归案。
1、有网友问,都过去35年了,还能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么?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7条第4款规定,对于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经过20年后,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检核准。
但是,该法律第88条同时还规定,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,对涉案案件已经立案侦查的,不受追诉时效限制。
也就是说,如果行为人所犯罪行,刑法最高可处无期徒刑以上,作案20年后才被发现的,需报最高检核准,但当时已经立案的除外。
具体到本案中,蒋某、薛某作案时间为1987年3月18日,至今确实已有35年,但是,警方当年3月20日已经立案侦查,因此本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,即无需报请最高检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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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蒋某、薛某的行为,该如何定性、处罚?
刑法讲得很清楚,如若行为人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,而在抢劫过程中动手杀人的,将以抢劫罪(致人死亡)论处。
换而言之,如果蒋某、薛某是在抢劫过程中,杀害6名被害人的,那么其行为构成抢劫罪(致人死亡)。
注意!倘若二人是在抢劫得手后,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追查,而选择杀人灭口的,那么将以抢劫罪、故意杀人罪,数罪并罚。
刑法第263条规定,构成抢劫罪的,处3-10年有期徒刑;抢劫致被害人重伤以上或抢劫数额巨大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刑法第232条同时还规定,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注意!无论以哪个罪名论处,抛尸情节必将从重处罚。
综上而言,本案蒋某和薛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,将视其是在抢劫时杀人,还是抢劫后杀人。当然,不论本案最终会如何定性,致6人死亡后果的刑事案件,不论是当年的法律规定,还是如今的法律,都可以称之为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的。
刑法第48条强调称,对于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的犯罪行为,应当绝不姑息,坚决适用死刑。
所谓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,是指罪行极其恶劣、手段极其残忍、并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。
综上而言,笔者认为,无论最终是以抢劫罪(致人死亡)处罚,还是以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数罪并罚,蒋某、薛某都很难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,即二人如无意外,应当均会被判处死刑。
最后,本案例再次诠释了“正义可能会迟到,但永远不会缺席!”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,务必要遵纪守法,切勿以身试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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