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中山,女子被男友非法拘禁后,写纸条向办证民警求救
“救命!”广东中山,男子王某因想用女友杨女士的名义购买一部小汽车,于是两人来到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,准备办理居住证。来到服务中心后,王某帮杨女士取了一张办理居住证的取号纸。随后杨女士趁王某不注意时,在取号纸上写下“救命”两个字,交给办证民警。
办证民警看到“救命”两个字后,立即秒懂!为了不打草惊蛇,办案民警在呼叫增援后,以网络不稳定导致系统延迟为由,故意拖延时间。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,随即将王某控制住。那么这中间到底发生什么事呢?
原来杨女士与王某确定恋爱关系后,就被王某没收了手机,并控制人身自由。随后王某便控制杨女士,通过微信诈骗他人财物。杨女士曾试过逃跑,但都未成功,而且,每次逃跑失败,还会被王某殴打。
之后,王某为了防止杨女士逃跑,开始与杨女士寸步不离,即便两人来到办证大厅,王某也一直紧盯杨女士手中的每一份资料。而杨女士正是趁王某放松警惕时,用取号纸写字,向办证民警求救的。
目前,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。
1、事发后,网友们纷纷为办证民警的机智点赞!并声称如果不是办证民警冷静、机智处理此事,杨女士还不知道多久才能有机会向他人求救!而且后果也将不堪设想!
笔者同意这个观点,因此笔者也要办证民警点个赞!
2、那么王某的行为,该如何处罚呢?
法律明确规定,公民人身自由权是不容任何人随意侵犯,即便是男友也不可以!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非法限制他人自由12小时以上或非法限制他人自人6小时以上情节严重的,应当立案侦查,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
刑法第238条规定,构成非法拘禁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注意,在非法拘禁过程中,具有殴打、侮辱被害人等恶劣情节,故需从重处罚。如若在非法拘禁过程中,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,将根据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、杀人罪论处。
具体到本案中,自从杨女士与王某确定恋爱关系后,杨女士就被没收手机、限制人身自由,因此王某的行为非法拘禁罪,且其在非法拘禁时,对杨女士实施过殴打行为,因此应当对王某从重处罚。
3、杨女士被利用诈骗,构成共同犯罪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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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诈骗2千元以上或者多次实施过诈骗行为,应当认定为诈骗罪。
具体到本案中,案情中提到杨女士被王某多次被利用实施了诈骗行为。也就是说,不论王某诈骗了多少钱。由于其具有“多次”情节,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。那么被“利用”的杨女士,构成犯罪么?
就本案而言,所谓被“利用”,实际上是杨女士受到王某的胁迫,而不得已而为之的。
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,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,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也就是说,虽然杨女士是被胁迫的,但原则上其行为构成犯罪,但是,可以根据其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减轻,甚至是免除刑罚。
刑法第266条规定,构成诈骗罪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罚金;诈骗5-50万元数额巨大的,处3-10年。
综上所述,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、诈骗罪,故应当数罪并罚。
最后,希望各位女性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!即在恋爱时务必要看清楚对方的人品,切勿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蒙骗,而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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